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管 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实 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聚焦 九大重点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 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和精准农业、 现代工程技术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争突破一批前沿 性、引领性和“卡脖子”技术,实现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 和重大装备的自主可控。
第三条 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分为重大专项与重点专项两个 层次组织实施。立项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 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是下达立项计 划、签订任务书、拨款和验收的基本单元。部分申报指南可根据 需要设置开放性课题。
第四条 省科技厅、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 议)、战略咨询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项目管理专业 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推荐(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工 负责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工作。
(一)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负责制 定相关政策,优化任务布局,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审议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拟立项 (入库)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 咨评委负责对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发展规划、任务 布局等提供战略咨询,参与项目立项咨询评议工作。
(四) 专业机构根据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相关规定和任务委 托责任书承担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五) 项目推荐(主管)单位按规定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 好项目的推荐审核与资金转拨,协助开展监督监管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组织与立项
第五条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凝练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需 求,做好年度专项任务设计,多渠道多方式征集项目需求和申报 指南建议,科学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目标任务、 考核指标以及拟立项项目数量、资助额度和实施周期等,合理界 定项目和课题单元。
第六条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竞争择优 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战略性、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目 标清晰、研究力量相对明确的申报指南方向,可采取定向择优、 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牵头单位,确定立项项目。
第七条申报指南编制过程中,应主动征求国家有关部委、 省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建议,公开或定向征求社会 意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议,并经省科技厅集体研究审定后向 社会公开(或定向)发布。
第八条科研能力和条件较强、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 录良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外创新主体和港澳地区相关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均可按要求申报项目。
第九条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整合省内外优 势资源,自主组建团队,组织编制申报书与项目预算,签署分工 协议,明确资金分配,并通过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 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拥有 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须承担起项目核心研发或 组织任务。 -■
第十条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 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拥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 录,且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截止后,省科技厅会同专业机构围绕项 目牵头单位资质、负责人履职尽责条件、经费投入情况、申报材 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等开展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答 辩、论证和知识产权评价等评审评议环节。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综合分析评审评议结果,择优确定拟立 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对同一申报指南方向下不同技术路线的 申报项目,可择优同时立项,并行资助。对评审评议结果靠前但 实施条件尚未成熟的项目,可先行纳入项目库管理;若两年内达 到立项条件,可出库立项。
第十三条 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经省科技厅集体研 究、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其中重大专项须提请省政 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后,省科技厅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报送项 目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经费可分期拨付)并下达项目计划,省财 政厅按规定下达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按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 程及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单位按规定签订项目 任务书。
第十五条 建立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多元化投入体系,鼓励 地市、企业等与省共同出资、共同组织实施,建立由各出资方共 同管理、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
第十六条为应对各类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启动的应急响应科研攻关,可适当简化立 项程序和资金拨付方式。通过对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揭榜制等 方式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特点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调整。与 科技部联动实施的重点研发计划专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